发布时间:2026年06月24日
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需求和业务的发展,为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产品申请人及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信用卡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黄河信用卡是黄河农商银行面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信用卡,给予持卡人一定授信额度,持卡人可在授信额度内先交易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分期付款等全部或部分功能。
本章程适用于黄河农商银行总行及各级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发卡机构)。
第三条 信用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信用等级分为白金卡、金卡和普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按卡片介质不同分为实体卡和数字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办理和使用黄河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一)“持卡人”指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信用卡卡片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转借。
(二)“信用额度”指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项额度等。
(三)“预借现金”指持卡人通过柜面、自动柜员机(ATM)等渠道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的业务。
(四)“分期付款”指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一定金额款项或对信用卡账户信用额度进行分期,经发卡机构核准后,将交易金额分成若干期,经发卡机构受理审批通过后,持卡人按约定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业务。
(五)“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分期、还款或与相关机构实际发生交易的日期。
(六)“记账日”指发卡机构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七)“账单日”指发卡机构每月统计持卡人的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结计利息,汇总费用等,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八)“到期还款日”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九)“实际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发卡机构偿还其欠款的日期。
(十)“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已记账但未偿还的交易本金,以及利息、费用等的总和。
(十一)“最低还款额”指发卡机构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十二)“免息还款期”指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时间段。
(十三)“违约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约定应向发卡机构支付的款项。
(十四)“溢缴款”指持卡人在信用卡中存入资金抵销欠款后仍有剩余的资金。
(十五)“委托催收”是指通过委托发卡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对信用卡透支逾期账户进行催收的业务。
第二章 申领
第六条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资信情况良好、具有按期偿还能力、能提供发卡机构认可的申请资料或担保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直系亲属申请附属卡。附属卡申请必须由主卡持卡人以亲自签名、客户服务电话录音、电子签名或持卡人和发卡机构双方均认可的方式确认。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调整或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对主卡账户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第七条 凡在发卡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人民币商务卡或公务卡。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商务卡或公务卡,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注销。
第八条 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申领黄河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正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且本人亲自签名确认,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充分了解且清楚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信用卡账户的相关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承诺依法依规开立和使用信用卡账户。
申请人首次申请信用卡时,申请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范的要求和业务需要按信用卡领用合约 (以下简称“领用合约”)、《个人征信与信息授权书》、《敏感个人信息信息处理授权书》、《个人信息共享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的约定而处理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包括对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对外提供、公开和删除。发卡机构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申请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条 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和质押方式。担保范围为持卡人因使用黄河信用卡而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违约金、追索费用等)。采取以上担保方式的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及担保的方式、确定领卡方式及种类、核给账户信用额度等。
第十一条 发卡机构按照指定的电子渠道发出数字信用卡账户信息或按照持卡人预留的通信地址寄出实体信用卡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持卡人可在发卡机构的微信银行、手机银行、信用卡小程序等渠道通过个人信息核验后进行查看。持卡人应确保通讯信息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短信和电子邮件等,否则,因此发生遗失、被窃等风险的,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二条 数字信用卡与实体信用卡享有同等的权利义务,且数字信用卡与其对应的实体信用卡(如有)共享持卡人同一信用卡额度。数字信用卡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官方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并激活后方可启用。同一信用卡的实体信用卡和/或数字信用卡有效期、安全校验码(CVN2)等卡片信息以持卡人最新激活的卡片所示信息为准。
第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持卡人同意发卡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或处理申请人申请卡片时提交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 使用及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收到黄河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激活手续,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按约定使用密码的,通过发卡机构指定的途径进行设置。
第十五条 黄河信用卡可在境内发卡机构指定的特约商户、营业网点、自动柜员机(ATM)等具有对应银行卡组织标识的受理点使用,可在境外具有银联标识的受理点使用。
第十六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还款等交易,以及使用信用卡通过自助设备或互联网、手机、第三方金融机构机具等渠道办理业务,需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和发卡机构相关业务规定、章程、领用协议、交易规则,以及信用卡所属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通过发卡机构及第三方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及第三方电子银行业务相关章程、合约和交易规则。在境内外使用信用卡消费、预借现金、分期等交易的限额应遵从相关监管规定。
第十七条 持卡人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发卡机构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 密码,并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相同的签名。持 卡人进行网络支付等非面对面交易时,应按要求输入验证信息。
第十八条 凡使用密码、手机验证码、指纹、人脸、声纹等生物识别信息及我行认可的其他安全认证方式进行验证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上述情形为持卡人办理的刷卡消费、存取款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电话支付等各类交易,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凡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基于持卡人签名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凭信用卡磁条、芯片、交易密码、卡号、相关身份验证信息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销售终端、手工受理、邮件、电话、手机、短信、传真、互联网等方式进行的信用卡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或电销等渠道办理的业务,不需要持卡人提供密码的,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持卡人同意或者授权的无需使用密码的指定交易,由持卡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账户透支取现款项不得用于投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相关债权性投资或权益性投资及从事套现、偿还债务、生产经营、购房投资、民间借贷、洗钱或恐怖融资、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项目等。
第二十条 黄河信用卡使用人民币为记账币种,持卡人在境内外所有交易(包括消费、取现、退货、退税等),均按发卡机构、所属银行卡组织及收单银行有关规定折算成人民币计入信用卡账户。
第二十一条 信用卡持卡人向发卡机构申请分期付款业务应遵守发卡机构分期付款业务相关规则。分期付款每期扣款金额入账后,还款规则、计息规则以及违约金等费用计收规则与普通消费相同,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未全额偿还分期金额前,发卡机构可根据持卡人的交易、还款记录情况、资信状况变化或突发性欺诈风险等情况,取消剩余期数分期付款,并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记入持卡人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当期对账单在到期还款日前一次性偿还。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黄河农商银行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对有效期内未启用的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不提供到期续卡服务。有效期过后信用卡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未清偿债务不因卡片失效而终止,发卡机构保留对已过期信用卡的管理权、追索权等权利。发卡机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原因,有权决定是否为持卡人更换新卡或续卡,但持卡人提出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的除外。若持卡人有存续的分期交易且不愿一次性结清账务的,发卡机构有权拒绝持卡人的到期不续卡、不换卡、销户申请。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营业网点、微信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手续经发卡机构确认办妥后即时生效。在挂失生效前发生的债务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产生的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持卡人对该债务和损失有任何违法、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应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五条 信用卡账户资金以持卡人持有的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存入;商务卡账户欠款,申领单位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以转账方式偿还;发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个人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利息、费用、取现、消费的顺序,并遵循先已出账单,后未出账单的还款顺序还款;逾期1~90个自然日(含)的,按利息、费用、取现、分期消费和一般消费的顺序冲还;逾期91个自然日(含)以上的,按照取现(含转账)、分期消费、一般消费、费用和利息的顺序冲还。
第二十八条 持卡人在确认信用卡账户没有未结清款项后可申请销户,销户申请时应将信用卡交还发卡机构或按规定销毁卡片。持卡人申请销户手续后,发卡机构继续保留对持卡人之前及之后发生的信用卡账款的追索权并受理客户还款。
第四章 计息、收费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限发卡机构另行告知。
第三十条 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预借现金交易不 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透支利率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如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信用卡透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由发卡机构确定具体适用利率并调整和公布。发卡机构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灵活采取利率和收费标准优惠政策,具体以业务办理时的公告为准。
第三十二条 持卡人截至到期还款日未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发卡机构每次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收取违约金。发卡机构和申请人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第三十四条 持卡人办理分期业务后,须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当期消费欠款、当期分期分摊本金、每期分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 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根据申请人的授权向任何有关方面核实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将持卡人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洗钱或恐怖融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用信息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相关第三方机构,有权核给和调整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有权处理、转让发卡机构拥有的债权。
(二)个人卡主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
(三)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 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催收,经催收持卡人仍未清偿欠款的,发卡机构有权采取或同时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行使抵押权和质权;向担保人追偿;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中直接扣收;将持卡人违约信息在发卡机构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布等。
(四)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章程、领用合约等规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其持卡人资格并停止持卡人卡片的使用,而不预先通知,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信用卡。由此造成持卡人风险和损失的,持卡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造成发卡机构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发卡机构保留收回信用卡卡片、中止、停止或限制卡片使用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套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等行为或涉嫌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等非法活动时;发卡机构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持卡人本人、亲属、交易监测或其他渠道获悉持卡人出现身份证件被盗用;持卡人、持卡人账户或其交易涉嫌洗钱、逃税、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国家发布的监控名单或者制裁事项;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与信用卡交易用途相符的交易凭证,发卡机构有权利要求持卡人配合核实,若持卡人未按约定使用透支取现款项,发卡机构有权采取或同时采取调整信用额度、止付账户、积分管制、限制交易、宣布透支款项(分期)提前到期、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可自行或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所有信用卡,行使担保权利(如有),依法行使催收权利等相关措施,并对持卡人未清偿全部款项进行追索,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在使用金融服务中出现其他违反可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等;持卡人在黄河农商银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发卡机构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发卡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偿还贷款、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用于政策限制、禁止性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发卡机构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因被取消、管制、终止、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资信状况恶化或家庭财务状况恶化;持卡人预留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已过期;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发卡机构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身故;持卡人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领用合约、本章程或发卡机构的相关规定等)或卡片的风险控管因素,单方对持卡人采取拒绝开户申请、限制或取消持卡人的信用卡交易,调降持卡人的账户信用额度,中止或停止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权利等一项或多项措施,并可要求持卡人配合尽职调查、补充证明文件或者在指定期限内办理销户及其他相关手续。持卡人逾期未办理的,则视同自愿销户,此时发卡机构可单方予以销户。发卡机构因持卡人出现本条所述的风险情况而采取上述措施所造成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非发卡机构原因引起的供电、通讯、网络故障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发卡机构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七)发卡机构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制定、调整收费项目及标准,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需按照政府规定及发卡机构对外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和利息计入信用卡账户。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依约支付费用,发卡机构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并对持卡人应付未付的费用进行追索。收费项目及标准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八)发卡机构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 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或清理积分、终止有关增值服务的权利。如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发卡机构无法提供或无法完全提供增值服务的,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发卡机构有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包括信用 卡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标准及计息方法等。
(二)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挂失、投诉等服务;对持卡人关于账务的查询给予答复。
(三)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服务;但 自上月账期后,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或发卡 机构已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对持卡人的资信数据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或经持卡人授权、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 务等特殊情况下,发卡机构可向有关主体提供持卡人信用卡信息 和数据。
第六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 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或通过发卡机构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微信银行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
(三) 在法律法规规定及支付清算组织规则允许范围内,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协助调阅交易单据,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由持卡人支付,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持卡人有权知悉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和适用利率及有关计算公式。
(五)持卡人如有日常或临时用卡需求,可向发卡机构申请信用额度调整,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额度调整申请有最终审核权。
第三十八条 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要求,填写并提供准确、完整、真实、有效的资料,姓名或身份证件信息未填写的申请资料为无效申请资料。若发卡机构认为需要,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持卡人和担保人如姓名、工作单位、通讯地址、电话、电子邮箱、身份证件信息、机构名称、委托关联账户等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发卡机构或与发卡机构联系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 因此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和身份证件等,不得将信用卡卡片信息、密码等相关信息泄露给他人, 且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否则因卡片或密码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如果持卡人再次申请发卡机构其他信用卡产品时填报的信息与预留信息不一致的,视同持卡人办理了变更手续,信用卡预留信息由发卡机构变更为新填报的信息。
(四)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信用卡卡片及卡号、有效期、CVN2等卡片信息和密码(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密码、手机验证码、第三方支付验证码等密码信息)。凡使用持卡人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持卡人本人行为。若因密码、信用卡信息、个人信息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五)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费、手续费、违约金等费用,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发卡机构款项。如遇信用卡的单据有误或内容不全,但经确认交易确实存在且金额无误, 持卡人不得拒绝支付该交易款项。
(六)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及时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发卡机构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费用、利息等)。
(七)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一旦卡片丢失应及时通过发卡机构提供渠道办理挂失手续,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国家有权机关依法扣划卡内资金的除外;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八)为防范风险,保障发卡机构、持卡人利益,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及特约商户完成风险防范操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业务规定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银联、VISA 等银行卡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黄河农商银行依法制定,适用于黄河农商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即日起生效,原《黄河农村商业银行系统黄河信用卡章程》(宁黄银发[2017]163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 发卡机构基于业务及管理需要,将依法采集、处理、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并采取必要技术与管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在法律允许或经持卡人授权的前提下,发卡机构可在开展业务、风险控制、提供权益等必要范围内,向相关合作方披露信息,同时确保信息接收方履行保密义务。持卡人确认已充分知悉并理解本条款内容及相关风险。
第四十二条 持卡人如与发卡机构进行电子签约,则持卡人同意并授权发卡机构根据《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通过系统对接,将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提供给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进行电子认证,保证本章程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有效性及其内容不被篡改。
第四十三条 黄河农商银行保留根据国家法律和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相关修改或调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如不接受相关修改或调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信用卡,并按照规定办理销户手续。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修改或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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